妊娠期乳腺癌一旦确诊,需转诊至三级医疗机构诊治,并接受专人专册专案的高风险孕产妇管理。因抗癌药及射线均可能对胎儿有影响,治疗需同时考虑治疗的有效性及胎儿的安全性。
1、前哨淋巴结活检
前哨淋巴结活检是乳腺癌常规治疗的一部分,已广泛应用于临床。然而在妊娠期采用前哨淋巴结活检缺乏科学依据,应该是一个个体化的决定,不应直接提供给妊娠<30周的孕妇。
2、手术
乳腺癌手术不增加孕妇死亡风险及胎儿先天性缺陷风险,延迟乳腺癌手术可能会增加肿瘤转移风险。手术在妊娠的任何阶段都是可行和相对安全的。建议妊娠13~27周时进行乳腺手术,术前可给予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。妊娠期乳腺癌患者保乳手术不作为优先推荐的治疗方案,亦不推荐妊娠<13周前妊娠期乳腺癌患者选择保乳手术,因会造成术后放疗的推迟。对于部分有保乳要求的妊娠≥13周的妊娠期乳腺癌患者,可考虑新辅助化疗后,于分娩时或分娩后行手术治疗,术后给予放疗,同时建议告知患者由于生育后乳房复旧,可能出现保乳外观改变。不推荐妊娠期乳腺癌患者行一期乳房重建。
3、化疗
妊娠早期化疗易导致胎儿畸形和早产,同时也增加胎盘源性并发症如子痫前期和宫内胎儿生长受限等风险。因此,辅助化疗或新辅助化疗应在孕≥13周进行。应与产科大夫进行多学科会诊,筛查胎儿畸形风险,并讨论后制定化疗方案及选择最佳时机。化疗易导致骨髓抑制,可能会增加产妇及新生儿感染和出血的风险,应于孕34周后或计划分娩前3~4周停止化疗。
4、内分泌治疗和靶向治疗
妊娠期禁止进行内分泌治疗以及曲妥珠单抗等靶向治疗,因为有诱发畸形和羊水过少的风险,应推迟至产后进行。
5、放疗
为避免增加胎儿畸形或患癌的风险,建议辐射剂量应<0.05Gy。然而乳腺癌放疗剂量大多超过胎儿耐受的辐射剂量,增加胎儿宫内生长受限、癌症、神经认知发育延迟甚至致死的风险。因此建议放疗在产后进行。
此外,建议行乳腺癌相关基因检测,排除遗传性乳腺癌的可能。